約翰福音19章: 代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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嚴格來說, 無論是猶太人或羅馬人都沒無法定耶穌死刑的: 猶太人以他們的律法來定耶穌的罪, 可是他們並沒有判死刑的權力, 猶太人的律法在羅馬帝國是沒有刑事作用的。另一方面, 耶穌並沒有犯任何的羅馬律法, 因此, 彼拉多沒有判祂死刑的任何律法根據。然而, 恰恰是沒有權力的這兩股勢力結合一起, 最終不合法的定了耶穌的死刑。

猶太人認為耶穌威脅了律法的權威所以想要治死耶穌, 他們有想到其實耶穌來到世上本就是為了要 成為律法所指的代罪羔羊。猶太人的仇視和無知襯托出人的罪和人對律法的虧欠, 因為律法對贖罪的要求, 因此耶穌成為贖罪祭, 祂的死是成全了律法。

另一方面, 彼拉多其實是非常想要釋放耶穌的; 他尋找各種妥協的方法終是無果, 最後他鞭打了耶穌, 目的是為要使猶太人發洩憤怒, 而後釋放耶穌。但是猶太人卻不由他輕判, 最終, 彼拉多為了討好猶太人昧著良心將無罪變為有罪, 而這最後定罪的居然不是羅馬的律法, 卻是神的律法。